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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季节性生产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57号
成文日期:1994-10-27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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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气候寒冷的影响,从事季节性生产行业(如制砖企业、室外施工企业)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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