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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

黑地税发字[1994]103号
成文日期:1994-12-06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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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款规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成本利润率经研究,我省确定为10%,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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