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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99号
成文日期:2000-06-08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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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7]106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生疏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证券公司已经清户的股东可不再追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证券公司在199912月底前已经派息的可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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