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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成文日期:2001-04-17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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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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