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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兰区撤县设区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4]65号
成文日期:2004-05-21 全文有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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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哈地税呈〔2004〕32号《关于呼兰撤县设区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呼兰撤县设区后的有关涉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呼兰撤县设区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的税率执行。

  二、呼兰区所辖原乡(郊区)在未设立街委建制前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所适用的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请你局结合呼兰撤县设区后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另文报省局审批。

  四、以上涉税政策的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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