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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06]24号
成文日期:2006-08-18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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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税[2011]62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6 ] 44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实际,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限额最高为月人均1200;低于12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执行时间自20061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 2006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1600/)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1600/);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印[2000]91 )附件1第六条()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1600/)。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 1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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