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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145号
成文日期:2009-12-25 全文失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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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废止。第一条内容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现状,结合征管实际,从201011日起,房地产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6.5-20%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8-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

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应税所得率为12-30%;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 结合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建筑开发项目和市场情况,在省局规定幅度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特别是对高房价的开发项目,要认真测算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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