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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9]110号
成文日期:2009-08-19 全文有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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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地税发〔2009〕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对征税范围内除税法明确规定为免税土地以外的生产经营性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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