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3、除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为7%。
4、除个人销售住房外,在我市范围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实际成交价格的7%计算。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税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附件1关于销售不动产二手房中商服的税费综合征收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附件3中的税费综合征收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