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专题专栏> 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与管理> 国际税收协定> 美洲> 墨西哥

墨西哥税制概览

发布时间:2011-06-21 信息来源:省局国际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主要税种

征税对象

 

公司所得税

对墨西哥籍的公司: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

2005年起标准税率为30%。无地方所得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利润按35%的标准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

居民: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

非居民:来源于墨西哥境内的所得。

税率从3%40%超额累进。

销售

(增值)税

财产的出售和其他处理、独立服务、对财产的临时使用或享受、货物与劳务的进口等。

基本税率15%。境内商品和劳务税率为10%,农产品、列举的基本食品、服务的出口税率为零税率,药品、食品适用零税率。

消费税

汽油、酒精饮料和烟草。

 

工薪税

雇员工资。

雇主必须按雇员工资总额的17.56%进行缴纳,以作为医疗、产妇保险、残疾、年老、失业和扶恤。雇员也须缴纳其工资的5.2%

自然资源税

自然资源税由政府规定。

 

经营财产税

对经营资产征收。

1989年开始,对经营财产每年征收1.8%的税,适用于个人和公司。

财产税

公司可选择前四年的应税财产为基础决定其应纳税财产额。

由各州和联邦特区征收,税率各不相同,从199541开始,财产税可从财产价值的1.8%2%的范围内扣除10%

不动产

购置税

按购置不动产的价值征收。

各州与联邦政府共同征收此税,税率为购置财产价值的2%1993前为4%)。

利润分享税

按雇主与雇员分享的利润征收。

雇主应与雇员分享利润。其分享率为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新成立的企业可以例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