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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黑财税[2012]26号
成文日期:2012-11-02 全文有效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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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夜总会、酒吧、高尔夫球(包括练习场)营业税税率为15%;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网吧营业税税率为10%;游艺、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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