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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6-06-1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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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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