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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6-06-1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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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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