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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16-07-1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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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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