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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7年第10号
成文日期:2017-11-22 全部法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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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1号公告第十一条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一律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号公告第十一条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非明确用途的财政补贴性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应直接冲抵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相关补贴收入应不计收入,也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时间跨度较大,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之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应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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