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市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调拨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