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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18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8-01-15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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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2018年起享受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172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3.对新购进的新建房屋进行装饰属于建筑业中装饰服务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4.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起征点的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四条: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7.生产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是否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为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8.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备案上有什么最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 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怎么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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