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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中追补确认期限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8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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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追补确认期限是否包含发现当年?《公告》中所述“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中的年度是“会计年度”还是比照追征期的规定,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起计算?

  答:《公告》中“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中的“5年”,应从从发现年度的上一年度开始起算。例如,如果2018年发现以前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最早可以追补扣除2013年度的应扣未扣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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