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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18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8-02-1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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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于辅导期内的小型商贸企业,开专用发票有限额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2.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  建安业的纳税人,老项目备案后清包工还需要再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  运输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5.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依据是什么?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7.  房屋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8.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9.2018年申报纳税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规定: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10.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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