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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18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8-03-01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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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能够享受什么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 转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使用哪个税目?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6%。

4.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四、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异地不动产转让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5.企业向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收到预收款,但当期没有发出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纳税人2018年以后发生的普通证券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8.满足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9.每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10.公司车辆交的交通罚款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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