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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发布时间:2018-06-22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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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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