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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在线纳税咨询留言反馈

发布时间:2018-09-20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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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什么?怎么扣除?

答: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2.我家个体是查账征收,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其成本、费用按照财务制度依法扣除。

3.我公司未到账的注册资金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4.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公司注册资本还未实际到账,这种情况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5.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合同是9月份签的,合同里写了10月份交给我企业使用,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今天我去保险公司缴纳2019年的交强险,想把2019年的车船税直接交上,能否提前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8.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代收代缴车船税,在哪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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