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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19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19-11-22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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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2.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3. 注册登记在3年内的企业是否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4. 个人因生活贫困等原因接受现金捐赠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贫困学生取得的基金会捐款或个人生病通过水滴筹等APP取得的捐赠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生活贫困等原因接受现金捐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汽车,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月销售额不足10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政策并未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政策,因此可以享受。

6. 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7.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8. 个人参加其他公司的座谈会取得的礼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9. 因福利分房面积未达标而支付的补差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对于住房补贴无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对当月工薪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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