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庆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媒体聚焦

【大庆日报】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邵铁详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6 14:16 信息来源:大庆日报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新闻背景:

实力创造品质,信用树立口碑,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的一项“隐形资产”,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本,不仅有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更可以使企业享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窗口”服务,增加办税的便利程度。随着纳税信用社会影响力的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纳税人感受到了纳税信用对企业发展的助力。但是,如果企业已经产生了失信行为,并想修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该怎么办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此类情况推出了新政,并给予详细解读。

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那么,哪些情形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是怎样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庆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邵铁。

《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邵铁: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实行纳税信用修复的意义有哪些?

邵铁:现实中一些失信者因一时糊涂,或对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对信用惩戒重视度不够高,对各种诱惑把握不够,导致出现失信行为。事实上,不少失信者一方面坦诚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处罚,另一方面也在深刻反思自身失信行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这种渴望重新出发的想法,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失信的“污点”永远“记”在那里,任凭失信者做再多努力也不能弥补,也不利于信用建设的长足发展,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地“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地“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有哪些?

邵铁:《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有: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5、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6、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7、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8、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9、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1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1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13、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14、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15、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16、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17、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8、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19、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邵铁: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邵铁:(一)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二)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三)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4个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怎样调整与应用?

邵铁: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是什么关系?

邵铁: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大庆市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如何?

邵铁:大庆市税务局2019年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大庆)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大庆市税务局公示纳税信用A等级名单(红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黑名单)、行政处罚名单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双公示信息),对外公示纳税信用A等级名单(红名单)467户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黑名单)33户次、行政许可信息2700户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2200户次。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从哪些方面开展纳税信用相关工作?

邵铁:(一)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对纳税信用A级(红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内容进行宣传,并对纳税信用修复政策进行解读。

(二)认真落实A级激励服务措施(如:公告A级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取消发票扫描认证;对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提供VIP免打扰服务);

(三)严格落实D级惩戒措施(如:对D级纳税人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全市持续落实好日常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持续加大纳税信用建设的宣传力度,以正向引导促进全市纳税信用建设的全面提升。让守信一路绿灯畅行、让失信处处红灯禁行,让纳税人更加注重自身的信用情况,能够积极主动地为提升自身的信用而努力,将社会整体信用推进一个新高度。

大庆日报记者 王玲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