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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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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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