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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8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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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纳税人享受税收减税、免税待遇办理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0.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5.12—0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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