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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115 车船税退抵税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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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车船税退抵税

【申请条件】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车船税完税凭证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

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7.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8.“调阅复用”是指纳税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对存在重复报送情况的证明材料,通过调阅税务机关已经留存纳税人之前已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核时的证明或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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