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 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 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 2025 年 9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 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均 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 0 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 60%。
(3)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 简称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 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 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含 1 亿元),退税比例为 60%;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 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 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适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4份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 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 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 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 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 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 ||
2 | 4份 |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无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进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无 |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无 | ||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无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
购进合同复印件 | 1份 | 无 |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
|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 1份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 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 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 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7.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 税额。
8. 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 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 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9. 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 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 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 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 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 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 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 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申请条件第 4 点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 规定办理。
10. 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11.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 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2.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 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 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13. 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规定在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4.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 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15.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 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1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