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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47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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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56号修改)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

代理委托书(其他个人委托代理人“线下”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和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及APP、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交中介合同、委托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方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9.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对于纳税人单笔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的,纳税人应提交购销商品、提交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6.对于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代开份数不超过12份、累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且单次开票不含税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人“线上”“线下”均可申请代开,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即时办理代开发票;对于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代开份数超过12份或累计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单次开票不含增值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人应对《代开发票相关事项提示单》提示信息确认后,申请人“线上”“线下”均可申请代开,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代开发票。

17.不予代开情形:

(1)其他个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超过120万元,税务机关提示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仍未登记的;

(2)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停业登记、应登记未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失联)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非正常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业主);

(3)申请代开的品目为依法被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4)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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