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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37 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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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 ”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领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信用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

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9.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

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经营主体,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 、严格限量供应。,

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规定 , 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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