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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29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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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全文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2份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银行柜面、移动端缴费、代办员

2.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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