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全文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 2份 |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 2份 |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银行柜面、移动端缴费、代办员
2.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