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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27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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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 地区的单位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2份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1份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 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 耕地占用税退税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1份


2.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2份
2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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