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办税指南> 出口退(免)税

7.2.7—146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七)项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填写 《申报表》时,应在备注 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1份
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1份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开具时间为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1份
国际运输船舶退税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1.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2.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4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