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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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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份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调阅复用”是指纳税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对存在重复报送情况的证明材料,通过调阅税务机关已经留存纳税人之前已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核时的证明或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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