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服务> 办税指南> 信息报告

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时间:2019-11-04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2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

内补正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3.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4.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