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2份 | 无 | |||
2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份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 内补正材料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3.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4.最多跑一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