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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16 09:07 信息来源: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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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三项制度要点

追责情形

行使主体

1

税务登记管理

1.1税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7.《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设立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登记注销登记的依据、范围、流程、所需资料等。

(一)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按规定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已实行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在其办理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登记信息。

(二)扣缴税款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申报;

2.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2.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纳税人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四)停复业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报,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已实行“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个体工商户复业申报,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及发票,办理复业登记。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2.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3.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六)注销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2.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等税务事项后,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先注销出口退税资格;对未实行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实行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应当出具《清税证明》,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加强登记信息交换、比对、核实。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办税服务厅



1.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证明申请人递交的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认定,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被认定的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

2.由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中国居民企业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非正常户认定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非正常户认定的范围、条件等;

2.已登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实地检查;

3.对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4.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非正常户后续监管,可以采取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方式,督促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后公开-非正常户认定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非正常户认定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非正常户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认定非正常户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2.1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或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并及时告知被处罚对象。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办税服务厅

 

 

信息中心



2.2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2.3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二条。







2.4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5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6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3

账簿凭证管理

3.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发票印制企业,颁发发票准印证;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发票印制企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发票印制企业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各税务所、相关科室



3.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4.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5.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未按规定对许可申请人进行实地查验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3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确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招标采购确定印制企业;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准予印制税收票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票证印制企业的印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等资料。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确定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

账簿凭证管理

3.4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发票领用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的领用发票申请;

3.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放发票领用簿。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用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5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接收用票单位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3.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确认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6发票真伪鉴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鉴别发票真伪的方法、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别发票真伪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鉴别发票真伪或者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并出具鉴别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鉴别发票真伪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7收缴或停供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收缴或停供发票的条件等;

2.税务机关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税务机关应当解除收缴或停供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凭证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信息中心



4.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4.3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4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或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5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4.6对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7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8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非法或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9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10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11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







4.12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5

纳税申报管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核准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各税务所、相关科室及

 

办税服务厅

6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6.1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以及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信息中心



6.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效条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条件、程序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

3.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辅导期管理。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手续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办税服务厅

 

各税务所及相关科室

8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为期两年的服务协议。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等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选定手续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办税服务厅

 

 

各税务所及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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