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 公开渠道 | 公 | 公 | 公 | |
开 | 开 | 开 | ||||||||
主体 | 和载体 | 对 | 方 | 层 | ||||||
一级 | 二级事项 | 象 | 式 | 级 | ||||||
事项 | ||||||||||
1 | 政策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法规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社 | 动 | 级 |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社 | 动 | 级 |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3 | 纳税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服务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社 | 动 | 级 |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社 | 动 | 级 |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5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纳税人名称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社 | 动 | 级 | ||||||
3.评价年度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社 | 动 | 级 | ||||||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7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地址 | 社 | 动 | 级 | |||||||
3.电话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办公时间 | ||||||||||
5.主要职责 | ||||||||||
8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申报征收项目 | 社 | 动 | 级 | |||||||
3.备注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9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设定依据 | 社 | 动 | 级 | |||||||
3.申请条件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办理材料 | ||||||||||
5.办理地点 | ||||||||||
6.办理机构 | ||||||||||
7.收费标准 | ||||||||||
8.办理时间 | ||||||||||
9.联系电话 | ||||||||||
10.办理流程 | ||||||||||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 ||||||||||
12.政策依据 | ||||||||||
10 | 行政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2.设定依据3.履责方式4.追责情形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执法 | 社 | 动 | 级 |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 | 县 | |
2.设定依据 | 社 | 动 | 级 | |||||||
3.项目名称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5.审批部门 | ||||||||||
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动 | 县级 | |
2.执法依据 |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社 | ||||||||
3.案件名称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5.处罚事由 | ||||||||||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
7.处罚结果 | ||||||||||
13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动 | 县级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社 |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14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动 | 县级 | |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社 | ||||||||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 ||||||||||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15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动 | 县级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社 | ||||||||
3.生产经营地址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定额项目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
5.行业类别 | ||||||||||
6.核定定额 | ||||||||||
7.应纳税额 | ||||||||||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 ||||||||||
9.主管税务机关 | ||||||||||
16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全 | 主动 | 县 | |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社 | ||||||||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办税服务厅 | 会 | |||||||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