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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翟专访 特别节目|减税降费,驱动龙江振兴新引擎

发布时间:2019-12-1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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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19年6月1日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减税办副主任 魏哲

访谈内容:

1.我公司是哈尔滨市一家口罩生产企业,3月份已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6-1 10:00]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6-1 10:12] 2.我公司为大庆市龙凤区一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6-1 10:1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6-1 10:30] 3.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6-1 10:31]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需要强调的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只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6-1 10:40] 4.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6-1 10:45]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6-1 10:52] 5.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6-1 10:52]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6-1 10:58]6.我们公司是哈尔滨市的一家民营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听说咱们省出台了针对疫情防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想了解一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6-1 10:59]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我省税务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还积极研究出台地方税支持政策。经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同意,于3月2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对我省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支持。具体内容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业、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目前,这一政策已在全省顺利实施,将有效减轻我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6-1 11:10]7.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我们公司符合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条件,但是不知道怎么办理,需要到税务局审批吗?[6-1 11:10]答: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我省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对纳税人享受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具体办理上,全省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工作要求,及时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对符合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维护税源信息并进行网络申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减免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案头比对等方式,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事后审核。在此,也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对照政策,依法申报减免税,避免产生税收风险。[6-1 11:14]8.我公司是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房产、土地均为自用,今年5月1日开始转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应该如何掌握?[6-1 11:15]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以下简称四大困难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对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减免的税款属期为2020年3月至5月。因此,你公司3、4月份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减免税,但由于从5月1日开始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不属于四大困难行业,5月份当月就不能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了。[6-1 11:18]9.我公司是从事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这次免征3至5月份属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但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今年亏损严重,请问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有没有其他的优惠政策了?[6-1 11:19]答: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我省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及其政策解读的规定执行。你公司可以对照这两个文件,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条件,可以在2021年1至5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可按规定减免2020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1 11:23]10.我是齐齐哈尔市的一家物流企业,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6-1 11:24]答:物流业是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3日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延续了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000平方米面积内。在管理方式上,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6-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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