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我市非住宅存量房交易比较活跃,交易价格较高、情况复杂,部分交易由于存在特殊原因导致交易价格可能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可能提出异议。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从程序上为纳税人便捷高效解决计税价格争议提供了有效渠道,使得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公平公正、简便效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申请行政复议。《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施行,使得纳税人可以先提出争议处理申请,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理由正当且证据充分的,税务机关将予采纳,从而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了高效便捷解决争议的渠道,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保障了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四、新旧文件衔接
我市自2012年7月1日起运用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对全市住宅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于同月发布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哈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为解决存量房价格争议提供了依据。2018年8月哈尔滨市税务局组建,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局研究开发了哈尔滨市存量非住宅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并即将上线运行。适应我市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上线的新形势、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变化,我局对原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新办法出台后,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哈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一并废止。
五、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应用评估系统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核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争议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处理结果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房地产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纳税人自行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为我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内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量房位于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或者各县(市)内的,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结果不服,选择继续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