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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税讯
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9-06-1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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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数字经济

白俄罗斯总统令第8号(20171221

 

为了发展高科技园区、创新产业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建立现代化数字经济体系,规定如下:

1.高科技园区特殊法律制度有效期延长至204911,同时保持执行治外法权原则,给园区常驻企业补充权力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事以下活动:

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教育活动;

电子竞技活动,包括训练电竞队、组织和举办比赛、组织其广播;

人工智能领域、交通工具无人驾驶系统创造领域的活动;

2005922白俄罗斯总统令第12号批准的《高科技园区条例》中所述的其他活动。

2.为白俄罗斯经济引进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技术,基于分布、分权和操作安全原则的其他技术创造条件。由于通过本总统令之前,数字代币(以下简称代币)流通不受法律管辖,因此也不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规定如下:

2.1.法人有权占有代币,并考虑到本总统令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下列交易:

通过开展相关活动的高科技园区的居民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创建和发行自己的代币;

在虚拟钱包中存储代币;

通过加密平台运营商、加密货币兑换商、进行相关活动的高新技术园区其他居民企业获取、征用代币,并与其进行其他交易。

法人-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有权按照《高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的方式行使本款第一部所述的权力以及使用代币的其他活动。

2.2.自然人有权占有代币,并考虑到本总统令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下列交易:挖矿,在虚拟钱包中存储代币,将代币兑换其他代币,用白俄卢布、外汇、电子货币收购和征用代币,以及捐赠和遗赠代币。

自然人不跟别人签订劳动和(或)民事合同而单独从事挖矿、收购、征用代币的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代币不须申报。

个体户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有权:

行使本款第一部所述的权力;

通过开展相关活动的高科技园区的居民企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外创建和发行自己的代币;

按照《高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方式从事使用代币的其他活动。

2.3.加密平台运营商、加密货币兑换商应当确保加密平台运营商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至少有1百万白俄卢布,加密货币兑换商在白俄罗斯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至少有20万白俄卢布。

加密平台运营商有权:

在白俄罗斯境内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对交易和其他进行的业务进行结算;

提供服务获取服务费,包括用代币支付的服务费,确定其金额及交易各方(客户)缴费制度;

为了客户或自己的利益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和非居民进行(组织)有关于在国内外发行代币,用白俄卢布、外币、电子货币收购和(或)征用代币,将代币兑换其他代币等交易。

用代币进行(组织)其他交易,除非将代币兑换白俄卢布之外的民法客体、外币、电子货币、代币的交易。

2.4.为了以代币认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代币传送至这个人即可,除了转让权利要求国家注册之外。

被确认的代币传送至受益人的交易根据有效规则(协议)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其他分布式信息系统中得到反映时,代币传送被认为是完成的。

允许使用代币作为验证,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其他分布式信息系统中完成其他业务的奖励。

2.5.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项目,包括使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技术、其他分布式信息系统的项目,均可以在公私伙伴关系协定的基础上进行落实。

3.给使用现代技术相关的关系各方提供优惠和特权。规定如下:

3.1.202311前免税如下:

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在挖矿、创建、收购、征用代币等经营业务中获得的交易额、利润(收入)免缴增值税和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和缴纳利润税时,不考虑此业务和交易所造成的营业收入和成本(支出),而与进行此业务和交易相关的货物(工程,服务)、财产权收购时列出的(进口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进行扣除;

自然人在挖矿,用白俄卢布、外汇、电子货币和(或)兑换其他代币的获取(包括作为赠品收到的),征用代币的业务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经营业务进行收入征税时,不考虑自然人-个体户在完成此业务和交易时所发生的费用;

代币征用交易额,包括由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驻代表处进行活动以及因此没有在白俄罗斯税务局进行登记的外国机构进行的征用交易额,免缴增值税。同时,与进行代币收购(创建)和(或)征用业务和(或)交易相关的货物(工程,服务)、财产权收购时列出的(进口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进行扣除;

通过代币兑换其他代币的代币征用收入免缴简化税制税;

通过代币兑换其他代币的代币征用收入免缴利润税。同时,在计算和缴纳利润税时,不考虑此业务和交易所造成的营业收入和成本(支出)。

出于征税目的,代币征用,包括通过其对换其他代币,被视为财产权的实现。

出于征税目的,法人通过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自行创建和发行自己的代币或将收到的代币兑换货币资金、电子货币,由此收到的投资之类的代币、货币资金、电子货币不属于营业收入。

3.2.外汇法不适用于:

属于白俄罗斯居民的,进行本总统令第2条第2.1款和2.2款所述的使用代币的准许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除外);

用代币进行交易的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

同时白俄罗斯居民禁止用外币互相进行结算,但白俄罗斯居民在加密平台运营商系统里或者与加密平台运营商,以及在外贸平台上进行交易(结算)除外;

3.3.证券法、证券化法率、证券专业证券交易活动许可要求均不适用于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使用代币的关系(活动,交易),包括与由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同(类似)关系(活动,交易)。

挖矿、加密平台运营商、加密货币兑换运营商的活动、其他使用代币的活动不被视为银行活动。

3.4.出于会计核算目的:

挖矿过程中所出现的(挖矿的)或以他方式收到的代币属于资产;

法人发行自己创建的代币,导致对代币所有者发生债务。

加密平台运营商、加密货币兑换运营商、其他使用代币进行经营业务的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其进行的业务,并编制会计和(或)财务报表。

本总统令规定的法律制度适用于本总统令生效前获得(挖矿的)的代币

3.5.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信息技术和(或)加密保护活动不需获取特别许可(许可)或与信息保护有关的其他授权文件,信息保护技术和(或)加密装置不需合格保证、进行国家鉴定、与保护信息有关的其他许可程序,使用设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Internet网络国家级网的信息网络、系统和资源,其国家注册:

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根据《高科技园区条例》第3条进行与设计和(或)使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技术有关的活动时;

自然人挖矿、存储、收购、征用代币时;

法人存储、收购、征用代币、用代币进行其他业务(交易)时。

在信息系统和(或)信息保护系统由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参与设计或有第三方设计,并由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用于进行本款第一部第二段所述活动的条件之下,不需获取许可证及通过许可程序的信息可以在上述信息系统里进行处理,而不必遵守法律规定的信息系统里信息技术和加密保护的程序,以及可以使用信息保护系统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其鉴定。

3.6.在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无支付能力(破产)情况下,其附带赔偿责任不能推到其财产所有者、创始人(参与人)或其他有权给予法人必须遵守的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其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人身上,但无支付能力(破产)是由这些人员的行为引起的,导致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除外。

4.采取加强与使用现代金融技术有关的关系参与者的法律保护措施。为实施此措施而规定如下:

4.1.国家机构负根据其职权责监控加密平台运营商、加密货币兑换运营商遵守关于防止洗钱,资助恐怖活动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4.2.代币不是指防止洗钱,资助恐怖活动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法律法规界定的意义上的资金;

4.3.加密平台运营商编制、批准地方规范性法令,根据其进行业务,包括:

代币买卖规则;

参与者准许和除去参与买卖交易规则;

接受代币进行交易的规则。

4.4.通过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创建和发行自己的代币的法人应当满足代币所有者在创建和发行代币时约好的要求。禁止以要求无根据或无效为由而拒绝满足代币所有者的要求。

4.5.法人、自然人组织和(或)举办关于创建和(或)使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技术,基于分布和操作安全原则的其他技术,代币的会议、研讨会、讲座、培训及其他类似的活动经过高科技园区行政委员会国家机构的同意才能从事。

4.6.在未经过高科技园区行政委员会国家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控制(监督)活动的框架内禁止对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进行检查。

5.在高科技园内进行法律实验,以便审定新的法律机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事立法中执行的可能性。为此给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如下权利:

5.1.居民企业之间和(或)与第三方签订可转换贷款合同。

可转换贷款合同规定,一方(贷款人)将金钱转让给另一方(借款人)所有,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发生时,包括取决于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意愿的条件,或借款人或第三方实现合同规定的行为时,借款人将其持有的股份、借款人经营的其注册资本的份额(其部分)转交给贷款人,或将注册资本金额以可转换贷款的金额进行增加,并将借款人发行的股票或其注册资本的份额(其部分)转交给贷款人。

以上转交(增加注册资本)的期限、股价、注册资本份额(其部分)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贷款利率和付息方式(如有)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可转换贷款合同条款中约定。

只有在合同规定要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借款人才不给贷款人转交指定的股票、份额(其部分),而承诺给贷款人还付所借的本金(贷款金额)并支付贷款利息。

在可转换贷款合同期限内,借款人(其机构)不承担法定义务将以借款人自己购买的作为可转换贷款合同对象的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的价格减少注册资本(借款人可以支配的股份面值),不得将这样的份额(其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以下法律规定不适用于由可转换贷款合同产生的各方关系:

关于对购买股票、经济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的优先购买权,经济公司购买股份、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的权利,以及封闭式股份公司建议第三方购买无股东需要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关于形成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法规的以下部分:不允许经济公司的创始人(参与者)与经纪公司互相抵扣应付款,因此而免除创始人(参与者)交付注册资本分摊额(支付股份)的义务。

将可转换贷款合同下的贷款人的要求转换为股份、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利润),包括因股价、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价格在转换之日(即满足这样的要求之日)超过其原价(面值)而造成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5.2.居民企业之间和(或)与第三方签订关于提供缔约选择权的协议(以下简称缔约期权)和期权合约。

由于缔约期权,一方通过不可撤销的要约给另一方权利根据缔约期权规定的条件签订一个或几个合同。

缔约期权可以收费和(或)其他对价提供。

另一方有权根据缔约期权规定的方式、期限和条件通过接受指定的要约来签订合同。

缔约期权可以规定,只有在发生这种齐全所规定的条件,包括取决于任一方的意愿的条件时,才能接受要约。

缔约期权必须包含允许确定合同对象和其他重要条款的条件。

可以用任何在接收不可撤销的要约时有助于识别合同对象的方式来描述合同对象。

缔约期权采用为等待签署的合同而定的格式。

期权合约规定,任一方根据本合约规定的条件有权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另一方实现期权合约制定的行为(包括支付金钱,转让、提供或接受财产、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等)。如果授权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求,则期权合约终止。

在缔约期权和(或)期权合约期限内,经纪公司(其机构)没有义务将以经纪公司自己购买的作为相应合约对象的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其部分)的价格减少注册资本(经纪公司可以支配的股份面值),不得将这样的份额(其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除非合约另有规定。

5.3.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和(或)执行契约。若无相反证据,则使用智能合约来订立契约的一方被视为就其条款,包括以程序代码所表达的条款有充分了解。

5.4.居民企业之间和(或)与第三方签订赔偿财产损失协议;此协议规定,协议任一方应当赔偿因此协议指定的、与须赔偿损失的一方违反协议无关的情况发生而发生的协议另一方或第三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由于无法履行义务,第三方或国家机构、其他组织向缔约方或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提出索赔等而造成的费用)。

协议可以规定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或计算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可以由法院裁减,如果事实证明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增长和(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金额。

在签订协议时就影响签订、履行或终止协议的情况(包括与协议对象、签订权力、协议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持有所必要的特别许可(许可)、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对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权利或与第三方有关的权利等相关的情况)给另一方提供不真实保证的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财产所有者、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创始人(参与者)有义务根据另一方提出的要求赔偿因保证不真实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如有所规定)。

将协议承认未完成或无效或非法并不免除履行这项义务的责任。除非当事人协议另有规定,依赖于就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不真实的保证的一方,连同对损失的赔偿要求,也有权拒绝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协议的后果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5.5.居民企业之间和(或)与第三方就在一方或其附属人所实现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及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并一方或其附属人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的情况下,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和(或)支付协议制定的违约金的事宜签订协议。

5.6.与员工签订协议,并协议规定员工同意(收协议规定的补偿)在该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与该高科技园区居民的竞争对手的第三方签订劳动和(或)民事合同,以及不应当在不形成法人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应作为高科技园区居民的竞争对手企业的创始人(参与者),不应作为其领导、合议管理机构的成员。

当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给员工支付执行以上义务的报酬,报酬金额不少于其在前一年内月平工资三分之一并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员工执行以上义务的每个月进行支付,而且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终止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后上述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只有满足此要求的情况下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及其员工才可以签订以上协议。该协议应该界定这项义务的地域界限,所涉及的具体活动类型,违反协议的责任。

5.7.经当事人同意,在居民企业之间和(或)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违约金的任何金额,包括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与此同时,协议当事人同意的违约金金额不能被法院裁减,除非确实无法影响协议内容的一方被强迫接受明显不成比例的违约金。

6.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有权按照有关外国法律规定在国外在设立(已设立的)组织的创始人(参与者,股东)、参与其管理,包括从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参与管理。此项权利也延伸到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的参与者(股东)。

7.在行使本总统令第5条第5.1-5.4款所述的任何权力时,授予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其参与者(股东)等与上述人员签署民事合同的第三方签发不可撤销的授权书的权力,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是指在有效期间内不能撤销的授权书,或只能在该授权书中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的授权书。该授权书有效期间为发行之日起三年以上。

8.进行第五、第六技术结构领域的业务的小型企业主体有权根据本总统令第5条第5.1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与白俄罗斯共和国非居民签署可转换贷款合同。

9.在本总统令生效之前登记为高科技园区居民企业的法人和个体户:

根据本总统令进行业务;

根据《高科技园区条例》第19条第7段规定就他们之前没有进行的业务以及计划在本总统令生效之后进行的业务承担责任。

10.本总统令第2条第2.2款第一、第二部,第3.1款第一部第三段,第3.2款第一部第二段,第3条第3.5款第一部第三段也适用于在本总统令生效之前出现的关系。

11.根据附件2进行规范法律文件修改。

12.授予以下权利:

部长理事会同高科技园区行政委员会国家机构一起明确关于在民间成交中使用代币以及使用交易区块登记(区块链)的业务的本总统令使用范围;

高科技园区行政委员会国家机构要明确《高科技园区条例》使用范围。

13.部长理事会在三个月之内要:

将法律文件使符合本总统令;

采取执行本总统令的其他措施。

14.财政部在三个月之内要制定代币和使用代币的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15.将法律文件使符合本总统令之前,这些法律文件在与本总统令不矛盾的部分进行适用。

16.本总统令按照以下顺序生效:

131417条在本总统令正式颁布之后生效;

本总统令其他条款在法令正式颁布三个月之后生效。

17.本总统令是临时的,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101条款第三部分,本总统令提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议会审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A·卢卡申科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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