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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绥税稽三公〔2019〕 3号
安达市昌广运输有限公司:
我局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税务检查文书,发现你公司注册地址不实,通过登记的五个联系电话亦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以及办税人员,检查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绥税稽三检通一〔2019〕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址:安达市金牛路165号(原安达市地税局) 电话:0455-712000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税务检查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梁娟、杨帆等人,自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