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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地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3 14:36 信息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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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发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区原国税、原地税施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规定已不再满足当前工作需求。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和统一全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

(二)税收票证定义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纸质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式样印制或输出打印的税收票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制度》明确了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和检查等工作,明确了输出打印类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缴销等管理要求。

(三)岗责体系

对地区、县(市)区、分局(所)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进行明确。

(四)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具体规定

为确保税款安全,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时限和金额。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费)款的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税(费)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费)款的,应在收取税(费)款后最长不超过7日办理税(费)票款的结报缴销,并且金额最多不超过3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税务机关应于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待缴库税款专户”中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三、《大兴安岭地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施行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大兴安岭地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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