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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新税法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0 信息来源:佳木斯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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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也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其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是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修改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法律规定更为具体;二是在减免税规定中,对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占用耕地予以免税,并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征税等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明确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信息,税务部门发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等规定,有关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的法律规定层级更高;四是新税法实施后,我市部分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将下调。按照税法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市前进区、向阳区、东风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0元/平方米下调至25元/平方米;郊区由原来的30元/平方米下调至20元/平方米;桦南县由原来的17元/平方米下调至15元/平方米;其他县(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保持不变。

目前市税务局已经成立耕地占用税新税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从政策研究、税收征管、税法宣传、纳税辅导、部门协作等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化,新税法顺利实施(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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