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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16年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9-08-31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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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在2016年10月1日后是如何调整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的规定:“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2、化妆品消费税政策是在2016年10月1日后是如何调整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3、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按《通知》有关政策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4、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办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第二十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在2016年10月1日后如何修订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的规定:“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相较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新增了哪些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的规定:“三、《办法》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是: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行为发生之日(例如:二手车发票开具日期或原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之日)止。
五、······《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原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证明;原完税凭证,是指纳税人初次申报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纳税人遗失补办的完税凭证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
八、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7、国税机关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如何采取措施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的规定:“二、国税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三、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如何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9、纳税人在哪里可以举报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接受涉税违法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28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稽查局、督察内审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为整合服务资源,统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纳税人进行涉税违法举报,提升纳税人的服务体验和满意度,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统一接受涉税违法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2366热线受理的涉税违法举报分为对纳税人违法的举报和对税务人违法的举报。
对纳税人违法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含单位、个人,下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对税务人违法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法行政或者执法有偏差的行为进行的举报。”

10、车辆购置税减半政策截止到什么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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