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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信息来源:省局办公室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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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论坛(以下简称论坛)面向全省税务系统广大干部,旨在搭建交流思想、探讨观点、介绍经验、传递信息、促进工作的平台,服务广大税务干部,服务全省税务事业发展。
  第二条 论坛采用实名注册,税务干部需通过网站首页的办公助手进行实名注册后登录论坛发表言论。
  第三条 税务干部对登录论坛的用户名称及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他人使用发表言论。
  第四条 税务干部在论坛发表言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一)不得发表反动言论;
  (二)不得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言论;(四)不得违反规定在论坛上发布涉密信息或涉密内容;(五)不得发表任何胁迫、骚扰、中伤、粗俗、诽谤及侵害他人隐私或歧视的语言;(六)不得利用论坛散布虚假消息或编造谣言误导舆论;(七)不得利用论坛从事非法或谋利活动。
  第五条 税务干部应围绕税收工作,发表正当言论,形成正面导向,蓄积正能量,营造充满阳光、积极进取的论坛氛围。
  第六条 论坛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省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版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选取若干名论坛版主协助管理,负责对论坛内容进行监控,及时过滤或删除不当言论,维护论坛有序运行。
  第七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论坛后台维护,做好设备维护、技术支持及数据管理等技术性工作,保证论坛运行稳定。
  第八条 税务干部对自己在论坛实名注册的用户所发表的言论负责:
  (一)所发表的言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二)所发表的言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省局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违反规定的税务干部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三)违反论坛管理办法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人员,将被列入论坛管理黑名单,禁止其在论坛发表任何言论和使用论坛。
  第九条 税务干部在使用论坛过程中应积极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推动论坛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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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电话:04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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