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基层动态

大庆税务:耕地占用税法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副局长王洪阁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发布时间:2019-09-06 信息来源:大庆市税务部门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新闻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合理征收耕地占用税,能够促进土地资源被合理利用,保护耕地。除了对占用耕地征税外,我国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也一样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经过了修改、实施细则的配套和管理规程的补充,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并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那么,《耕地占用税法》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哪些人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有哪些优惠?我省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我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怎样的……

近日,记者就实施《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问题对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副局长王洪阁进行了专访。

1、为什么要颁布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有何重要意义?

王洪阁: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国务院于2007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耕地占用税法》的从何时开始实施?

王洪阁: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本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耕地占用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王洪阁: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 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税制平移原则。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在耕地占用税立法时,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三是适当授权的原则。考虑我国不同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全国统一税制前提下,《耕地占用税法》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耕地占用税法》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4、耕地和耕地占用税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王洪阁:《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5、哪些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王洪阁:《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6、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王洪阁: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举例说明,9月新政实施后,假如我市某制造加工企业占用市区(不含大同区,下同)耕地1000平方米用于新办分厂,如不考虑减免税因素,该厂需缴纳耕地占用税1000*25=2.5万元;若其占用的市区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1000*25*150%=3.75万元;若其占用的是市区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等非耕地,则缴纳1000*20=2万元。

7、我省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王洪阁:经2019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确定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根据不同地区分别为3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

(二)不提高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8、大庆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什么?

王洪阁:我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参考《大庆市各县区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表》

大庆市各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税额:元/平方米)

县、区           土地类别

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

大同区

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基本农田

37.5

30

25.5

耕地

25

20

17

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其他农用地

20

16

13.6

9、《耕地占用税法》有哪些优惠政策?

王洪阁: 《耕地占用税法》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优惠政策。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王洪阁: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11、耕地占用税在征收管理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王洪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文书发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2、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各部门如何配合?

王洪阁:《耕地占用税法》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这些变化反映出税收社会共治成为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

13、如何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

王洪阁: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发》顺利实施,财政部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2019年第81号财政部公告,公告强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公告以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掌握相关政策为要求,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息管税为路径,细化明确征收管理措施,简化办税资料,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在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14、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精简办税手续,在耕地占用税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洪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第48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证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证明”“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证明”等4类耕地占用税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享受。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将按照标准从严、工作从细的要求,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再梳理、再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确保我市耕地占用税顺利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