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一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违反规定不受理许可申请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 |||||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取财物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违反规定不受理许可申请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 |||||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取财物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 |||||
二 | 行政确认 | 发票真伪鉴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确认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纳税定额核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确认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三 | 行政处罚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非法印制发票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情况进行公告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和权限作出行政行为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和权限作出行政行为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 税务行政人员未按规定和权限作出行政行为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