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管理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流程 | 追责情形 | 行使主体 |
1 | 税务登记管理 | 1.1税务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7.《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设立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登记、注销登记的依据、范围、流程、所需资料等。 (一)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按规定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在其办理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登记信息。 (二)扣缴税款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申报; 2.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纳税人《纳税人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四)停复业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报,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已实行“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个体工商户复业申报,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及发票,办理复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3.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申报。 (六)注销登记 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2.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等税务事项后,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先注销出口退税资格;对未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应当出具《清税证明》,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加强登记信息交换、比对、核实。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1.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证明申请人递交的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认定,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被认定的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 2.由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中国居民企业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1.4非正常户认定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非正常户认定的范围、条件等; 2.已登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实地检查; 3.对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4.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非正常户后续监管,可以采取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方式,督促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后公开-非正常户认定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非正常户认定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认定非正常户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认定非正常户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2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2.1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或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并及时告知被处罚对象。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2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
2.3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二条。 | ||||||
2.4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
2.5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
2.6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
3 | 账簿凭证管理 | 3.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发票印制企业,颁发发票准印证;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发票印制企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发票印制企业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3.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4.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5.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未按规定对许可申请人进行实地查验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3.3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确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招标采购确定印制企业;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准予印制税收票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票证印制企业的印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等资料。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确定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3 | 账簿凭证管理 | 3.4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发票领用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的领用发票申请; 3.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放发票领用簿。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用相关手续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3.5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接收用票单位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申请及相关资料,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3.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确认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3.6发票真伪鉴别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鉴别发票真伪的方法、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别发票真伪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鉴别发票真伪或者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并出具鉴别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鉴别发票真伪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3.7收缴或停供发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收缴或停供发票的条件等; 2.税务机关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税务机关应当解除收缴或停供发票;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4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1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凭证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4.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
4.3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4.4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或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4.5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
4.6对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4.7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4.8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非法或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4.9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4.10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4.11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 | ||||||
4.12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
5 | 纳税申报管理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核准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6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6.1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以及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6.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
7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效条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条件、程序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 3.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辅导期管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手续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8 |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 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为期两年的服务协议。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等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或终止离境代理机构服务。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选定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选定手续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选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二、税费征收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三项制度要点 | 追责情形 | 行使主体 |
1 | 税款征收 | 1.1增值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增值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4.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5.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擅自改变预算级次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2消费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消费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3车辆购置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4企业所得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的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 | 税款征收 | 1.5个人所得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的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4.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5.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6土地增值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配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7房产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房产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房产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8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 | 税款征收 | 1.9耕地占用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源头控管模式。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4.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5.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10契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公布契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联系、配合,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或接收税务部门完税(或减免)电子信息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契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11资源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资源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资源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12车船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车船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 | 税款征收 | 1.13印花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印花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4.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5.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14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15烟叶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烟叶税征收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所需资料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对纳税人履行烟叶税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2 | 规费征收 | 2.1教育费附加征收 |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教育费附加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规费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规费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 | 规费征收 | 2.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增设、变更征收程序或条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规费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规费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3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2.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促进共管共治。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2.5社会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补充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本省设定依据)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等类似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对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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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缴纳单位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的类似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大数据应用,对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残疾人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3 | 税收减免 | 3.1增值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收减免的项目、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核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2.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发现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3.2消费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税务机关 | |||||
3.3车辆购置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税务机关 | |||||
3.4企业所得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6号) | 税务机关 | |||||
3.5个人所得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税务机关 | |||||
3.6土地增值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税务机关 | |||||
3.7房产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税务机关 | |||||
3 | 税收减免 | 3.8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收减免的项目、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核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2.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发现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3.9耕地占用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税务机关 | |||||
3.10契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 | 税务机关 | |||||
3.11资源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 税务机关 | |||||
3.12车船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税务机关 | |||||
3.13印花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 税务机关 | |||||
3.1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 税务机关 | |||||
3.1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 | 税务机关 | |||||
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1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4.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3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税务机关 | |||||
4.4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5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税务机关 | |||||
4.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7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 | 4.8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9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10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4.11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5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XX万元以上的核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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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6 | 加收滞纳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标准等; 2.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完税凭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发现少缴或未缴滞纳金的,应当按规定追缴。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加收滞纳金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7 | 委托代征 (国地税之间委托代征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代征人资格,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2.税务机关应当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代征手续费支付手续; 4.因法定原因,税务机关需要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代征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确认终止委托协议,并按规定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事后公开-委托代征公告、终止委托代征公告。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委托代征协议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8 | 税款核定 | 8.1核定应纳税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方法、程序等; 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履行账簿凭证信息记录、保管、报告以及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将核定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3.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应纳税额的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标准需要调整核定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 3.事后公开-定期定额户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核定通知)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核定、公示应纳税额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3.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8.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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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9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定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所得税预缴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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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核定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10 | 特别纳税调整 | 10.1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平台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条件、资料、流程等。 (一)税务机关发起的特别纳税调整 1.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 2.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3.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被调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对其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金额进行确认,实施转让定价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4.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按照税务机关管理流程,与企业协商谈判后,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5.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6.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及时足额入库。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1.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的预约定价预备会谈申请后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在预备会谈期间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及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3.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通过与企业讨论或功能风险访谈等手段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与企业的协商工作; 6.税务机关应当在协商达成一致后,拟定预约定价文本,并签署预约定价安排;7.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2.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一般反避税调查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及利息的; 3.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0.2加收利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3.《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加收利息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1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条件、担保方式、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并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3.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同意纳税担保或确认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质押的,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质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纳税担保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款征收类重大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2.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3.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12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12.1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简易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听证及相关信息。 (3)事后公开-处罚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简易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2.一般程序处罚 (1)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纸质表证单书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简易程序处罚:无。 2.一般程序处罚:可选,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阶次、处罚结果等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12.2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税务机关 | |||||
13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范围、依据、适用条件等; 2.税务机关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按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3.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产决定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开付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3.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解除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限制; 2.税务机关对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查封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重大税收保全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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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利用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或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5.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14 | 冻结存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冻结存款的范围、依据、适用条件等; 2.税务机关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冻结存款,出示执法证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制作现场笔录; 3.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保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作出划拨存款的决定; 2.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延长理由。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税收保全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冻结存款的; 2.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15 |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阻止欠税人出境范围、依据、适用条件和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并将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欠税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欠税人已结清税款及滞纳金等不再需要阻止出境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可到公安机关查询并调取欠税人有关资料; 2.在当事人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税务机关暂不采取布控。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阻止出境决定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罚款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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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加处罚款的依据、标准等; 2.税务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3.税务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并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加处罚款,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本数。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加处罚款的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加处罚款通知书》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税务机关 | ||
17 | 划拨存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划拨存款依据、适用条件等; 2.税务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3.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划拨存款,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收款项; 5.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二、事中事后监管 1.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不受催告期限限制;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划拨存款的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重大税收强制执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税务机关 | ||
18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范围、程序等; 2.税务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3.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记录、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拍卖变卖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5.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费用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执行人; 6.拍卖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将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交被执行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 2.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重大税收强制执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进行拍卖、变卖的; 2.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3.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拍卖、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19 | 税收优先权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应当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款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积极申报税收债权、参与重整与清算,按照法定清偿程序受偿税款和滞纳金。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0 | 代位权、撤销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欠税企业资金动态情况,积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依据、程序等。 2.事中公示-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民事起诉状》等。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21 | 多缴税款退(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多缴税款退(抵)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退(抵)税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多缴税款退(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办理多缴税款退(抵)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库协调沟通,按时办理退库工作。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退(抵)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办理退(抵)税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22 | 出口退(免)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出口退(免)税的项目、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办理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退(免)税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2.税务机关应当开展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加强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应对工作。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出口退税分类评定结果信息(一类、四类企业)。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3.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23 | 对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23.1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经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的监管,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准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 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3.2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通知纳税人继续抵扣。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的监管,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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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汇总缴纳核准 | 24.1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核准分支机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跟踪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准增值税或消费税汇总缴纳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24.2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汇总缴纳消费税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流程等;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核准分支机构应预缴消费税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消费税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跟踪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消费税的情况,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准。 | 税务机关 | ||||
24.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许可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3.事后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但对存在争议的许可事项的许可、许可决定的撤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公开审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 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程序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25 | 欠税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开欠税公告的标准、方式和流程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实欠税情况;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告符合标准的欠税人名称、经营地点、欠税余额及当期新发生的欠税等信息。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税公告决定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后公开-欠税公告信息。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纳税人欠税确认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对欠税应公告而不公告的; 2.超出公告范围泄露纳税人其他信息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
26 |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 2.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暂缓或分期缴纳。 二、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监督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 一、行政执法公示 1.事前公开-办税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等。 2.事中公示-窗口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文字记录-《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等纸质表证单书以及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 2.音像记录-可选,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可选。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准予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税务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