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12月17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1 | 牡阳税 委 〔2020〕 8 号 | 牡丹江市阳明邮政委托代征 |
| 李刚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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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个人,且其产生的税费款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阳明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 | 2021-01-01 | 2021-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X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开票邮政网点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市区按增值税额的7%、县城和镇按5%,其他地区按1%,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按开票金额的1.5%征收。财产租赁(不含不动产)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于2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税率按照应税合同类型不同依法分别确定 |
公告日期 | 2020年12月17日 | 税务机关 | 牡丹江市阳明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