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棱税税告〔2020〕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12月30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1 | 棱税委 〔2020〕2号 | 绥棱县志勇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0455****555 | 李茹杰 | 绥棱县车站街三委(繁华路294号) | 0455****555 |
|
| 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交易行为 | 2021-01-01 | 2023-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印花税 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
2 | 棱税委 〔2020〕3号 | 绥棱邮政委托代征 | 133****3777 | 刘大勇 | 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镇建设街(中心路56号) | 133****3777 |
|
| 黑龙江省 | 2021-01-01 | 2023-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按销售额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按现行政策执行,印花税 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税率按照应税合同类型不同依法分别确定 |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绥棱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